(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时间:2025-04-30
时间:2025-04-30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附件18
海南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行为,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为:
律师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由下列合伙人共同组成: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号码 住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 )承担,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谒诚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将律师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章 合伙人及出资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共有 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各合伙人认缴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九条 出资方式为: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但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
第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伙。退伙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合伙人决定。
第三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
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
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
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从事超出律师事务所法定正
常经营范围的业务和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
承担。
第十五条 在执行与律师事务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个人过错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该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赔偿,再由该合伙人承担,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律师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权益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合伙人商定的其他办法)分享,亏损亦按此原则分担。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律师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 …… 此处隐藏:41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