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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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所属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十九条 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