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下的自由_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11

网络言论自由

宪政下的自由

□邓 晔 郑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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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

摘 要: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如果人人都有绝对的自由,那么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而不能游离在宪政之外。关键词:网络言论中图分类号:D90: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7)03-196-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提出问题之前,我们看两个案例:一个是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中一案,在网名为“风中的追赶者”的发起下,建立了网上的天堂墓园,从而引发了各大媒体、网站的大肆渲染,在众多代表民意的网友的压力下,此案历经波折,五次尸检、六次鉴定,最终于2006年7月10日落下帷幕。由于此案主要是在网络下的推动才有如此之久的旷日战,因而它被誉为“中国第一网络大案”。另一个是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事件,在网名为“锋刃透骨寒”将其妻与铜须的聊天记录及一夜情公之于众时,铜须成了众矢之的,漫骂、谴责、威胁、江湖追杀令都对其进行围攻,使其本人、家庭和学校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随后作恶者声称是杜撰并立马人间蒸发。此事被称为2006年度最具轰动性的网络事件。笔者提出这两个案件,并非对其结果进行关注,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批判和反思。两起案件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以网络作为媒介,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齐声的推动下,从而改变整个事态的进程。一个是对司法审判的审判,一个是对道德伦理的审判,折射出网络时代对现实生活的巨大影响力。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这两起案例中更应看到的是法律的缺席,由此,我们不禁提出以下问题:如何对待网络中的言论?怎样去规范网络下的言论自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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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就是从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规范定位和法律控制进行论述,指出网络下的言论自由必须是在宪政下的自由,而不能游离在宪政之外。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你都可以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目标。从价值功能上说,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以下功能:

11促进自由。人的自由有身体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其

中精神的自由包括想象的自由和表达的自由。在传统社会里,传统观念“祸从口出”对人们自由表达思想产生了禁锢作用,言论自由只能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空话,人们无法真正实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在网络上,由于“匿名使他们被认出的概率变小,同时也减轻了他们对报复的恐惧”,所以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因而促进了自由。

21推进民主。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真正体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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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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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晔,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郑丁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佛山,52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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