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下的自由_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4)

发布时间:2021-06-11

网络言论自由

新人新作

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上述各种规定在向人们传递一个信息,即言论自由都是受根本法的保护,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网络言论自由作为现实世界言论在虚拟世界的拓展,对其进行法律控制自然离不开上述基本法的法理,即要承认网络言论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受到保护;但是由于网络毕竟不同于现实,因而对其中言论自由的控制也有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方法。对于现实虚拟世界里出现的诸如“南洋女校花裸照风波案”、“铜须事件”等侵权行为,美国的《数字千年之际版权法案》的通知规定从技术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可供我们借鉴的方案:权利人只要向I1S1P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1S1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1S1P,I1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侵权以控告I1S1P;I1S1P,,而I1S1P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做出判断,那么I1S1P不必删除这些言论,而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除此之外,对网络行业的经营者以各种行业自律规范,提高其自律水平,使网络成为人们所期待的空间。但是在对网络言论自由控制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基本的自由控制的原则,因为网络毕竟是科技革命带给人们的一大贡献,即便他们在网络里闹翻了天,只要仍在原则的可控范围,法律就不应对其横加指责。

[17]

的自由也需要珍视同他人共同享受的实际权力,换言之,它需要进行控制,才能使他人与自己一样自由。那么这种自由的限度是什么呢?哈耶克给了我们一个回答,他认为,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也就是说,不管哪种自由,都是宪政下的自由,而勿论它是现实中的言论自由,抑或是虚拟世界里的言论自由。

注释:

[1]参见:http://news1sohu1com/1/0404/62/subject2199962371shtml12006年12月25日访问1

[2]参见:http://www11com/life/shengcunkongjian/-05html12006年12月25访问1

onalLaw[M]15thed1[]521V1S[R]1Washington1FederationSupremecourt,19971

[5][美]詹姆斯 M 伯恩斯、杰克 W 佩尔塔森、托(中译本),谭君文译,中国马斯 E 克罗宁:《美国式民主》

[19]

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9~110页。

[6][7][8][9]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92、566、693页。

[10][法]莱昂 狄骥著:《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

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11]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2][13]蒋云蔚:《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黑龙江

五、结语

或许美国国防部当初建立互联网时没有想到它在今天的神奇和荒诞,不仅创造了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的地球村的神话,而且也让色情、丑恶、暴力和欺诈在互联网上上演。“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18]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4]362V1S[R]1Washington1FederationSupremecourt,1960,转引自汪志刚,《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

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185F1R1D(N1D1Ga)[R]1Washington1FederationSupremecourt,1997112281转引自汪志刚,《美国法上的“网

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6]GarrettHardin,Science162,1243,19681

[17]薛虹:《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科

在网络的世界里,

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自由自在地享受它带来的快乐,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但是,我们谈到自由的时候,我们并非仅仅意味着免于约束或强制,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情,而不论这种事情是什么。……我们所珍视的自由是一种做或享受某件值得去做的事情、某件我们可以同其他人共同去做或者去享受的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19世纪英国法权哲学代表人物格林如是说。因此,网络世界里

技与法律,2000年第1期。

[18]互联网法律通讯:http://internetlaw1511net/inter2netlaw0405011htm#MAILLISTDOC31

[19][英]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

店,1997年版,第243页。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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