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2)
时间: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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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5)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执行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和程序。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者,方可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根据《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时,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且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之后;责令限期内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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