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11

商 品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商品质量的验收程序

商品质量验收的程序首先要检查供应商的证件及证明,检查商品的外观,核对进货单与送货的内容,以商品的标示规定检查商品情况,最后是对验收合格商品入库、上架。

检查供应商证件及证明

收货部在进行商品验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齐全的企业相关资料,其中包括:

1、 已盖有公章的报价表。

2、 已盖有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通过本年年检)。

3、 已盖有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通过本年年检)。

4、 企业地址、企业电话、联系人、传真等。

5、 商标注册证。

6、 特殊行业必备资料,如食品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新产品批准证书》、销售地当地的卫生防疫检测报告;“药”字号保健食品的供应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商品外观检查

商品包装的外观必须整齐,无渗漏、无污物等。(例如食品必须密封包装,且不得用金属或橡胶带密封;冷冻食品或冷藏食品应检查其包装是否用订书针或其他金属密封或橡胶密封带密封;如有以上所述情况,应拒绝收货。另外,有商品包装破损,因其品质易发生变质,罐头食品有凹凸罐、变形、油污的也不应收货。

核对手工订货单(原单)和供应商送货单的内容

为防止供应商充数,验收人员一定要认真检查供应商送货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送货单相符。

以商品标识进行检验

各种商品的标示均不相同,如食品的标示,《食品卫生管理法》所称的标示是指标示与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容量、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品名、说明文字、圈画或记号。其标示的事项应包括:

1、 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洗洁剂,应在容器或包装上用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

事项:

1、1、品名:食品应使用国家标准所定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者,可自定名称。食品添加物应依主管机

关规定的名称来标示。依上项规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1、2、内含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若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1、2、1、公制标示重量、容量。

1、2、2、液汁与固体混合者,分别标明内容量及固体量。

1、2、3、内含物含量得视食品性质分别注明为最低、最高或最低与最高含量。

1、3、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添加物名称须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上的名称来标示。 1、4、造厂商名称、地址。进口品应加注进口厂商的名称与地址。

1、5、制造日期。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需标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志。《食品卫生管理

法施行细则》规定,制造日期应按依习惯能辨明的方式标明年、月、日。

2、 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的标示,不能虚夸或者使人误认有医药的效能。

3、 内制造者,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其字样不得大于中文。

4、 国外进口者,由进口单位在销售前依规定加中文标示。

5、 改装分装者,应标示改装者或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

6、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经各级主管机关抽样检验者,不得以其检验的结果作为标示,宣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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