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3)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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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应当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保护应当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当进行围挡。
第十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影响而受到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当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第四章 现场勘验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应当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当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一)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二)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三)有无可燃、有毒、腐蚀性等气体、液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四)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五)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当按规定佩戴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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