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11)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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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证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七)验证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第五十六条 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
现场实验应当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
第五十七条 实验现场应当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第五十八条 现场实验应当由二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录像,并制作《现场实验报告》。
实验人员应当在《现场实验报告》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实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三)实验的目的;
(四)实验的过程;
(五)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六)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七)实验结束的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的签名。
第六十条 现场实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参考,不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证据。
第九章 现场分析
第六十一条 现场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按阶段、分步骤或者随机进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并主持。
第六十二条 现场分析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交换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
第六十三条 现场分析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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