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13)

时间:2026-01-18

(二)可能发生民事争议的火灾;

(三)当事人对起火原因认定提出异议,公安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保留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现场的情形。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第六十六条 对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章 现场勘验人员纪律

第六十七条 现场勘验人员执行现场勘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举止文明。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六十九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询问火灾证人、当事人,对其身份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向证人、当事人泄露火灾调查情况,谈论个人对案情的看法和意见。

第七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在中心现场附近吸烟或丢弃杂物。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火灾现场中的物品带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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