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5)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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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细项勘验。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1.起火部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
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四) 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主要内容是:
1.电气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电线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痕迹;
3.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4.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5.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6.起火物的残留物;
7.动用明火的物证;
8.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9.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第二十八条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当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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