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3)
时间:2025-04-27
时间:2025-04-27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全文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
组织
第九条
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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