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16)
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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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中文版全文
二、本条第一项不得解释为对于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而订置委任统治地或其他领土于托管制度下之协定,授以延展商订之理由。
第八十一条
凡托管协定均应载有管理领土之条款,并指定管理托管领土之当局。该项当局,以下简称管理当局,得为一个或数个国家,或为联合国本身。
第八十二条
于任何托管协定内,得指定一个或数个战略防区,包括该项协定下之托管领土之一部或全部,但该项协定并不妨碍依第四十三条而订立之任何特别协定。
第八十三条
一、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
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基本目的,适用于每一战略防区之人民。
三、安全理事会以不违背托管协定之规定且不妨碍安全之考虑为限,应利用托管理事会之协助,以履行联合国托管制度下关于战略防区内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事件之职务。
第八十四条
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其本分之义务。该当局为此目的得利用托管领土之志愿军、便利及协助,以履行该当局对于安全理事会所负关于此点之义务,并以实行地方自卫,且在托管领土内维持法律与秩序。
第八十五条
一、联合国关于一切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大会行使之。
二、托管理事会于大会权力下,应协助大会履行上述之职务。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
组织
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 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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