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及部件型式试验办事指南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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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
电梯及部件型式试验办事指南
一、型式试验的依据
1、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2、工作依据:《电梯型式试验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颁布
二、适用范围
(一)整机类
(二)安全部件类
(三)主要部件类
型式试验
注:带“△”符号的部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型式试验的条件
1、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2、第四项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3、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指电梯相关的生产); 4、进口电梯的同类型(型号)首台产品或部件;
5、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一次(对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的整机企业,自己生产的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6、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四、型式试验的覆盖原则
(一)对乘客和载货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速度或额定载重量增大;
2、拖动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直流调速等)的改变; 3、控制装置(继电器、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4、控制方式(信号、集选等)的改变;
5、悬挂驱动系统(悬挂比、驱动主机的布置方式)的改变;
6、控制柜(含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的布置区域的改变(井道内或井道外); 7、工作环境的变化(室内型、室外型); 8、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变更;
9、防爆电梯防爆等级提高或防爆型式改变;
(二)对液压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1、顶升方式的改变;
2、油缸类型(单级、套筒缸,柱塞、活塞缸等)的改变;
3、调速方式(电液比例、多级开关、容积调速、变频调速等)的改变; 4、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及爬行的预防措施变更; 5、出现上述(一)中第1、3~7条的改变。
(三)对杂物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载重量增大;
2、驱动方式(强制式、曳引式、液压驱动等)的改变。
型式试验
(四)对自动扶梯,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1、提升高度以6米分段,跨区段或在相应段内提升高度增加大于10%; 2、额定速度增大;
3、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金属结构材料或截面型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 4、工作类型(普通型、公共交通型)的改变; 5、工作环境的变化(室内型、室外型)。
(五)对自动人行道,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1、使用区段长度以30米分段,跨区段或在相应分段内使用区段长度增加大于10%; 2、倾斜角或额定速度增大; 3、踏面类型(踏板或胶带)改变; 4、出现上述(四)中第3~5条的改变。
五、型式试验执行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企业电话或上门申请; 2、试验机构提供委托合同;
3、企业填写委托合同,确定型式试验项目;
4、企业将委托合同及《电梯型式试验规程》有关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一同提交检验机构; 5、检验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的,对于整机项目,试验机构与企业商定试验日期、地点及交通安排。不能实施的,检验机构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对于部件项目,企业将样品送达试验机构。
(二)试验
1、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文件规定及型式试验规程进行。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适用的规定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实施。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试验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2、电梯部件的型式试验一般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确需在整机上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进行的部件试验,应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3、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单位的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4、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对于不具备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5、型式试验机构按照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
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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