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敷设方案(2)
发布时间:2021-06-10
发布时间:2021-06-10
电缆敷设方案
1 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宜更远。
2 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 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也可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或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可能范围应保证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埋地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2 电缆在空气中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 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如采用接头时,必须具有防爆性。
5.1.11用于下列场所、部位的非铠装电缆,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 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内、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电缆区段。 2 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户外使用时,宜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 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1.16 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采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
2 除上述情况外,宜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 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
对35kV以上单芯电缆,应按相计算;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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