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管事项告知书(7)

时间:2025-02-27

注:

①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②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③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六、接收通知流程

(一)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现场受理(或者传真接收)《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和竣工验收监督申报;

(二)审查条件和资料;

(三)安排开展监督。

七、响应时限

(一)首次会议监督和施工隐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按《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上要求日期安排监督。

(二)主体结构监督自收到《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

(三)自竣工验收资料收齐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验收的决定,并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自竣工验收整改回复资料核实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地址

瑞金二路108号-1,邮编:200020。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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