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管事项告知书(3)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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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八)《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09〕137号)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号)
(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2〕69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十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4〕31号)
(十三)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增加《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作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通知(沪民防〔2013〕147号)
四、监督流程
五、监督要求
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项目核查通知后,在市民防办网上公示次日监督任务安排。监督小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任务分配。
(一)首次会议监督要求
民防建设工程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申报《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市民防安质监站到现场召开首次监督会议,请建设参与各方准备如下资料。
1.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二份,信息填写准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人员从业资格表(一式二份,建设参与各方盖章);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4.民防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修改通知单(若有,请提供原件);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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