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

发布时间:2021-06-09

重要知识点,还有质量管理条例

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安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注: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职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清洁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十八、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涉及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功臣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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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十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质保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发包人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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