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9

重要知识点,还有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通过,2004年1月13日执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重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去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升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可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后续;破产、倒闭、撤销的回原颁发管理机关撤销;遗失的,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从中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7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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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犯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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