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2)

时间:2026-01-16

行业规则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其指定的机构受理,报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三、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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