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3)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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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朝阳区政府确定的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在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内注册的、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和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五)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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