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毒技术规范(8)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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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配方见附录B。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 再进行消毒灭菌。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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