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毒技术规范(11)
时间:2026-01-19
时间:2026-01-19
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 6 .清洗与清洁
6.1 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洁适用于各类物体表面。
6.2清洗与清洁方法
6.2.1清洗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干燥和检查保养。手工清洗适用于复杂器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以及无机械清洗设备的情况等;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具体清洗方法及注意事项遵循WS310.2的要求。
6.2.2 清洁 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
6.3 注意事项
6.3.1 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拆开后清洗。
上一篇:会计出纳交接表
下一篇:中西方表达时的礼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