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安(9)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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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4.4.4.2一次死亡3至5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

4.4.4.3一次死亡6至10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4.4.4一次死亡11人以上,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4.4.4.5凡发生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职工死亡事故或超过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事故;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在上述1至4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4.4.5经济赔偿:根据总公司《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对于在施工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给职工、群众生活及国家、集体等财产造成损失的,对事故责任者和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责任大小实行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和经济处罚。

4.4.5.1事故直接责任者的有限赔偿标准:

a.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赔偿100至500元。

b.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赔偿500至1000元。 c.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至500000元的,赔偿1000至2000元。 d.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赔偿2000至5000元。 e. 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的经济赔偿额,视其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由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裁定。

4.4.5.2事故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a.

b.

c.

d.

e.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按直接损失的3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至5000元的,罚款300至5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至10000元的,罚款500至1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至50000元的,罚款1000至2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罚款3000元。

4.4.5.3对责任者实施罚款或经济赔偿时,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罚款通知书》和《事故经济赔偿通知书》,发生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达50000元以上事故的经济赔偿通知书,要随事故报告一同报公司备案。

4.4.5.4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涉及公司内两个单位的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赔偿由公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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