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2)

时间:2026-01-13

(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由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招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或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调研与论证,编制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

第八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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