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4)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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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成员企业应在每年财务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举报奖励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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