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论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_李郑杰(2)

时间:2025-07-09

种国家行为,但实质上也是一种
法律行为,具有法定性,也正是这种性质使之与一般的行
政收费相区别。
3.规范性。房地产税收工作是一项严谨、更是一项规
范的工作,无论是由国家税务机关还是通过受委托的国
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征收,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规范,不可任意妄为,对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只能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式下进行。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的概况及其主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的发展现状
1.开发投资规模扩大。房地产开发市场是链接土地
市场与销售市场的纽带。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
投资已经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很重要组成部分,且
所占份额不断加大,从 2000 年到现在,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 在国家的
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房价收入较高。所谓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
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是判断房地产价格的重要指
标。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房价收入
比在 3-6 倍之间为合理区间,如考虑住房贷款因素,住
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应低于 30%。我国各个城市
的房价收入比是不平衡的,中小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多
在六倍以上,属于房价过高的范畴,据调查,全国大部
分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超过 6 倍,其中北京、沈阳、贵
阳、南京、广州、大连和西安的比率都超过了 20 甚至更
高,这些已大大超过国际上公认的住房警戒线,应引起
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1.租税费相互混淆,从根本上并没有发挥土地税种
的调控作用。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带有明显的地租性质。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3)03-0035-02
第 2013 年第 3 期
(总第 417 期)
商 业 经 济
SHANGYE JINGJI
No.3,2013
Total No.417
- 35-而土地闲置费其实就是一种税,而以费的形式出现,降低
了其严肃性和规范性。此外,税务机关向土地使用者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又对土地使用者征
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费,税费并存的情况,增加了企业
的负担。
2.机制存在缺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
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参加该院举办的“2012 财经战略
年会”时表示,房地产
税是财产税当中最重要的一项,所
以房产税是必须要开征的,然而要实行房产税,就要摸清
每个人或每个家庭名下房产的数量,而全国房产信息联
网问题目前还没有解决。
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税负偏重问题且内外不平等。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出台了一系
列减免税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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