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14-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1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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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操作电源
3.5.1 供一级负荷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应采用 220V 或 110V 免维护蓄电池组 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不应采用硅整流电容储能作为变电所的操作电 源。
3.5.2 采用蓄电池作为操作电源时,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全所事故停电,一小时的放电容量; 2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蓄电池装置中,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 求。
3.5.3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 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3.5.4 10kV变电所内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操作电源。 3.5.5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 感器,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3.6 自备应急电源
3.6.1 下列用户变电所,应装设自备应急电源:
1 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的;
2 一﹑二级负荷无法取得第二回供电电源的; 3.6.2 自备应急电源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 自备发电机;
2 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3 EPS不间断供电电源; 4 D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5 其它不间断供电电源。
一般的重要负荷可由自备发电机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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