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5-07-08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前沿》                                 2006年第1期

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斯 琴

([提 要],它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规制着审判权与行政权

的关系,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目前,关于受案范围的讨论和建议几乎都局限在对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的讨论范围内。对此,笔者认为,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缺陷所致。对这些问题仅仅通过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劳永逸的做法就是重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制度。本文拟就相关的三个基本问题略述己见。

[关键词]列举式 概括式 肯定式 否定式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1—0097—04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几经拓展,比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与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未解决:(1)抽象行政行为完全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

定的。”(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对责任事故作出确认等行为,没有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公安、安全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6)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等其他公共权力组织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没有明确,实践中虽有先例,但没有成为制度。(7)导致公益利益受损的行为是否应当允许提起公诉讼,不明确,等等。

总体讲,20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有了很大的拓展,但远没有获得根本性的突破,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一些修补工作。究其原因,行政权抵制司法权的介入和司法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固然是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展的重要因素,但理论研究缺乏新思维,往往是就事论事,局限于就某一项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义和必要性的论证,缺乏整体性解决方案,这是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的重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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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2)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一律不受司法审查。(3)涉及政治、教育等权利的行政行为,不论是

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近年来,法院曾经受理过一些涉及教育权利的案件,说明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将涉及教育权利的案件纳入诉讼范围。但对涉及政治权利的案件,法院仍持否定态度。比如,江必新认为:“《若干解释》在对受案范围进行排除时也没有明确将直接涉及政治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政治权利,回答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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