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8

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的,或未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的。因管委会责任造成住宅小区利益严重损失的,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撤换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制止无效时,可申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未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三)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时,如对邻户有影响而未先征得邻户书面同意的;

(四)不按规定缴交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业主及使用人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别墅和高级公寓区、高层写字楼和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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