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8

管理办法

售的公有住房,首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业主按实际购房款的1%缴交。以后按本栋过半数业主议定的标准,由业主缴交。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的150%缴交。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或约定缴交。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用于解决管委会的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项目;

(二)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本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保安和其他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栋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况按月报管委会备案;

(四)属管委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管委会设立专帐管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委会的经营收入帐目,管委会应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管委会不接受房屋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和转让过户手续:

(一)未移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的;

(二)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的;

(三)未及时足额划拨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给管委会的;

(四)未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

(二)占用公共场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未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设立专帐管理并用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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