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

(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

(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

(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同期市、县(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其商业用房和住宅小区内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配套设施,可由管委会直接经营或按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按住宅小区房屋建安工程费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给管委会。

(二)房屋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业主缴交,房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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