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育证明(14)

发布时间:2021-06-08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按照当时规定执行;尚未处理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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