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7)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3400
贷:银行存款 4900
2、视同买断第二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接例5,A企业的会计处理:
天津财税网
①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②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③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B企业的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差异分析
(一)委托方。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会计在交付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而税收上略有区别,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与会计上相同,增值税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除上述方式外,其他方式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即交付商品时不作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受托方。
1、视同买断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由于受托方加价出售代销货物,要缴纳增值税,这一点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税法还要将加价视同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不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在对手续费确认收入征收营业税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税法对受托方不加价出售代销货物要征收增值税,尽管受托方应纳的销项和应抵扣的进项相等,不缴纳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连续完整,因为客户在向受托方购进商品时,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来抵扣。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这是加价出售,同时又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加价部分,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区别在于税法要将加价和手续费收入共同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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