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2)

发布时间:2021-06-08

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本文转自

1、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以差价作为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2、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只收取委托方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差价归受托方,另外还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则税收规定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外收取的手续费。这两部分手续费应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1、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表明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第二种情况表明交付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完全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此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手续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一种情况,委托方于交付代销商品时,第二种情况,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于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于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四)举例

假设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7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1、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

[例1]A、B企业代销合同约定,B企业按每件1000元的销售价格及相关增值税税款支付给A企业。对于B企业向其客户的最终销售价格,A企业不作限制。同时,对于未售出的商品,B企业无权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际销售价款为120000元。

A企业:这种代销方式与委托方直接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A企业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结转代销商品收入100000元和成本70000元,计算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7%=3400(元)。就差价缴纳营业税(120000-100×1000)×5%=1000(元)。结转代销差价及相关税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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