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14)

时间:2025-02-27

失责任之职员,应受二千元罚金之处分。

(三)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赎回此种优先股,得照该公司组织章程所规定之条件及手续行之。

(四)公司遵照本条之规定赎回或准备赎回优先股时,有权照赎回或准备赎回之股款数目而发行股份,一若此种优先股系未尝发行者,而该公司对于印花税法规所规定之情事起见,目不得视为有遵照本项规定另发股份增加股本之所为。但在赎回旧股之前发行新股者,此种新股对于印花税,不得视为系遵照本项之规定而发行之,然在发行新股后一个月内赎回旧股者不在此例。

(五)凡遵照本条上一项之规定发行新股者,无论本条有若何之规定,该公司得在赎回股本准备金项下,照所发新股股款数目,提拨相等金额,用以缴交公司未经发行之股份,给予该公司之股东同人,作为业已缴足股款之红股。

第五十条 (一)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公司依法得发行有扣折之股份,与公司原日所发行者同其种类。但有下列各项之规定--(甲)凡以扣折发行股份,必须经由公司常会议决通过,并呈由法庭核准之。(乙)此种决议案,必须列明发行股份之最高折扣定率。(丙)自公司开始业务之日起,必须经过一年以外,方能发行之。(丁)发行有扣折之股份,必须在法庭核准后一个月内或法庭准予延展期内发行之。

(二)公司通过议案,授权发行扣折股份,得申请法庭下令准予发行之,法庭案据申请,斟酌情形,认为可行时,得酌定条件,下令核准办理。

股本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之组织章程如有授权办理得为下列之一项或多项情事--

(甲)发行股份时得商定股份持有人各个缴交之股款数目暨分次缴交股款之日期。

(乙)股东同人持有股份而未缴足股款者,虽未催缴,如将全部或一部份缴交,得予接受之。 (丙)如有若干股份其所缴股款比其他为多者,得照比例率分派股利。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以特别决议案将未经催缴股款之该部份股本终止征缴之,但遇或因公司办理结束则不在此例,该部份股本应即不予催缴,但有上述结束情事时不在此例。

第五十三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之担保有限公司,其组织章程如有授权办理者,得将组织大纲为如下之修改,换言之各该公司得为下列各项情事,计开--(甲)以新股增加股本至若干适当数目为度。(乙)将原有全部或一部份股本联合另分为若干股,比原日每股面值较大者。(丙)将全部或一部份已缴足股款之股份转作资本,暨再将资本变为面值若干及已缴足股款之股份。(丁)将原有或一部股份拆分成为比组织大纲规定面值较小之股份,但拆分股份,其减少面值之股份,对于原日已缴或未缴股款数目,其比率须与未拆分之股份同。(戊)召开会议通过议案将未有人认领或允愿认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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