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7)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2)在生产开始前,提前7日向监造单位提供本合同货物生产进度计划;
(3)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检验计划和方案通知买方监造代表;提前7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停工待检点(H点)计划实施时间通知买方和买方监造代表;
(4)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5)为满足监造工作的连续性,卖方为买方监造代表在本合同货物生产、仓储等相关场所的监造工作提供方便;
(6)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和整改方案,买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卖方根据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货物的质量。
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买方指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
7.1.8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原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原材料到货情况;
(4)生产进度计划;
(5)实际生产进度;
(6)出厂交、验货情况;
(7)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7.1.9卖方应提供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7.1.10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7.1.11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2.1 抽捡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卖方应在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和买方,买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抽检。
7.2.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7.2.3 厂外抽检是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抽检,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上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