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13)

发布时间:2021-06-08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日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日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5条 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2%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5.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5.4 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第16条 税费

16.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16.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第17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18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协议书。

第20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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