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11)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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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1.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1.1.11 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比例计算。
11.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如停运超过72小时,每增加24小时,卖方应向买方额外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11.1.13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价格总额20%的违约金。
11.1.14卖方根据本第11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如有必要)。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1.1.15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1.1.16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11.1.17其他
11.1.17.1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整改,重新送检,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1)依据合同,试验样品中出现电磁兼容、功能、通信测试不通过。
(2)依据合同,外观检查、试验检测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
11.1.17.2 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合同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
(2)执行过程中整改两次仍不能通过供货前全性能试验。
11.1.17.3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1)抽检不合格,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
(2)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统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
(3)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合同执行过程中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两次及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17.4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
(1)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产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统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整批退货。
(2)全检验收合格率低于98.5%,整批退货。
(3)全检验收合格率大于等于98.5%,不合格产品逐只退换。
(4)合同执行过程中整批退货两次及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17.5 各类智能电能表的故障率应不超过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中可靠性要求指标;各类单相普通电能表的故障率参照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执行,应不超过其中的可靠性要求指标。小于等于故障率要求的,卖方应免费更换故障产品,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大于故障率要求的,超出故障率部分,每只故障表卖方应按照合同单价的
1.5倍进行赔偿,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11.1.17.6 由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所产生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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