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义务,主要指屋面漏雨严重影响使用的。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做主挖墙,拆改房屋固定设施。如果需要,应向甲方提报书面修改方案,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对于修改、装饰后的房屋,在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乙方不恢复原状甲方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租房屋广告牌安装,应按甲方要求统一尺寸,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如不经甲方统一,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经营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及时解决各种安全隐患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存在问题及罚款是乙方的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并从消防押金中扣除,是甲方的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火灾,失窃等各种不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配合有关部门要求,搞好门前卫生及绿化设施。交付有关部门正当的行政事业收费。
5.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正确使用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如不正确使用造成设备损毁,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修缮,并保证使用安全。无法修缮的要照价赔偿。
第六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所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正常使用状态。
2、交验时双方共同参与,对房屋主体设施,设备有异议时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时,应于是10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交还甲方时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状态良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后续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的变更,签定补充协议,或终止合同。
2、甲方若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房屋渗漏水严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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