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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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8.4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中6.7.3条款的要求。
5.9灭火器材的报废管理
5.9.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9.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