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7.1.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5.7.1.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筒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5.7.1.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5.7.1.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7.2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内容:
5.7.2.1检查喷嘴和喷射管道是否堵塞、腐蚀和损坏。
5.7.2.2刚性连接式喷嘴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停留在任何位置。
5.7.2.3推车式灭火器行驶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加注润滑脂。
5.7.2.4每年至少称量一次重量,手提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后按规定充装量重灌。
5.8灭火器的维护与充装
5.8.1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
5.8.2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间,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8.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或更换灭火器。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关于期限的规定,见表1: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