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4)

时间:2025-02-24

被告提交的2012年9月29日由证人吕某、刘某出具的《证明》,用于推翻2000年《房屋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该《证明》经证人刘某当庭辨认并陈述,是被告庄某丙和证人吕某一方去找他出具的,并没有原告庄某甲在场,当时是违心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庭否认了该证据。因该《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的当庭陈述相悖,应当以证人的当庭陈述为准,对该《证明》的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由其他人出具的《证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房屋地籍调查表、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分户房产证明复印件等证据,鉴于被告庄某丙一直任该村的会计至今,其作为村干部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对村委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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