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3)
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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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房屋先以协议形式约定卖给被告并支付房款,之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协议书,由卖房变为了借房,将最初的卖房款转为借款并将被告所建偏房折价,推翻之前协议内容,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
该案中,被告虽主张该协议是假的,但并没有否认协议中签名、捺印的真实性。被告提供证人吕某、韩某的证人证言,但该二人均系原、被告的亲外甥,与本案被告存在近亲属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效力不足以采信。原告提供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作为2000年2月12日《房屋协议书》的见证人,在身份上与原、被告均没有亲属关系,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大于证人吕某、韩某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通过原告提交的被告庄某丙出具的两份收到条,以及结合证人刘某的陈述,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2000年2月12日的《房屋协议书》是被告庄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其后分别收到了原告返还的由卖房款转为借款的6000元及偏房折价款5000元。2000年2月12日的《房屋协议书》是对1994年4月6日双方所签协议内容的变更。因此,对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由最初的卖给被告转为了由被告借住,将最初的卖房款转为了借款并将被告所建偏房折价,一并返还给了被告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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