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2)

时间:2025-02-24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1994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曾经协商将案涉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原告提交2000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庄某丙重新签订的《房屋协议书》,主张后期双方经协商一致,由卖房变为了借房,推翻了1994年的协议内容,由被告在案涉房屋内借住,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将案涉房屋腾出,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或收益。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庄某甲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房屋问题多次进行过协商,庄某甲一直向庄某乙、庄某丙索要案涉房屋,且庄某甲与庄某乙系亲兄弟,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也符合情理、常理,且庄某甲诉讼请求主张的系物权的确认,不受时效的限制。对庄某乙、庄某丙主张庄某甲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潍坊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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