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

时间:2025-02-24

不动产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的物权归属

1985年,原告庄某甲建造了案涉五间房屋。1994年4月6日,庄某甲与他的二弟被告庄某乙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庄某乙与被告庄某丙系父子关系。2000年2月12日,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丙又签订《房屋协议书》一份,将1994年4月6日《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并将约定的房款6000元改为借款,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新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庄某丙在原告房屋居住期间所新建的房屋作价5000元。后原告将上述6000元借款及被告所建偏房折价的房款5000元返还给被告。但被告拒绝腾出房屋,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2019年9月20日,高新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位于高新区某村的房屋为庄某甲所有;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案涉房屋。宣判后,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不服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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