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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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98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3.5.1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4 建筑物超高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
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4.0.2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4.0.1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4.0.3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4.0.3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4.0.3 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
4.0.4 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4.0.6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4.0.6的规定。
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而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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