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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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表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表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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