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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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
《第8号——资产减值》
(独立为一项新准则)
(一)减值主体的新定义
“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新准则第二条)。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二)扩大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三)减值迹象判断的要求更加明确
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但商誉每年都要核查测试。
(四)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五)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
(六)因计算资产组账面价值的需要而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七)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八)全部减值损失全部集中于“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全部的减值损失均在“减值损失”科目,记入利润表,减少营业利润的要素。 《第9号——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包括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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