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19)

时间:2025-03-1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臵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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