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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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
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
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
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
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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